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1、2017年12月,被告人吴某龙为感谢时任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杨某1在其药材销售职工的关照和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杨某112万元201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吴某龙还送给杨某1800元及价值3840元的酒和月饼。2、2016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吴某龙为了长期与x县x卫生院合作和增加中药饮片供货量,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代理x1生物科技有限公司、x2药业有限责任公司、x3药业有限公司向x县x卫生院销售195万余元中药饮片过程中按照销售金额10%的比例,给予x县x卫生院原院长董某药品回扣共计19.45万元及价值3620元的x酒4件24瓶、x香烟2条。

1、2016受贿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行贿受贿20万以上怎么判

法律主观:一、行贿受贿的新规定是怎样的?1、行贿受贿的新规定是如下: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2016年行贿罪解释

最新2016行贿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